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劉允正律師 侯幸彤律師 被上訴人 聚寶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