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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9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溫祖明洪文慧李家慧

上訴人
黃慶隆
上訴人
黃慶國
上訴人
黃三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琮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冠瑜(兼陳品樺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彥文(兼陳品樺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珮綾(兼陳品樺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鉦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佩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月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錫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宗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玉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東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培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培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寶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綾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冠諭(即蘇中清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柏文(即蘇中清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達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政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鴻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許美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永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語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遠智(即葉燦煌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淑芬(即葉燦煌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淑珠(即葉燦煌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家彤(即葉燦煌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茂松(兼葉燦煌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東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東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東勝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椀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劉素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美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劉金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美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美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美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美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美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銘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憶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黃阿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宗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于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維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貴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怡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怡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惠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茂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茂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義(即鄭謝秀照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勝(即鄭謝秀照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碧娥(即鄭謝秀照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謝桂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桂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秀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鳳(即林榮三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人偉(即林榮三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婷婷(即林榮三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榮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林美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劉綉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劉寶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美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乙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秋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良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種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拓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種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沌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月鳳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明書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芳蘭
訴訟代理人
張雅惠
訴訟代理人
張瑞文
訴訟代理人
陳張純蓮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斌
訴訟代理人
紀榮斌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紀壽美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杜紀壽惠
訴訟代理人
江根旺(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江啟彰(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江啟坤(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江彥廷(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江怡虹(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江信毅(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姿漪(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旭清(即黃玉燕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麗花
被上訴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代理人
劉冠頤律師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0 樓
住○○市○○區○○路○段000巷000 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如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更正前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之規定,因該當事人之當事人能力已喪失,縱列該當事人為更正裁定之相對人,亦無程序繫屬可言,故應逕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繼承人為相對人,不生由該死亡之當事人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

㈠視同上訴人陳品樺、蘇中清、葉燦煌、鄭謝秀照、林榮三分別於原判決確定(即民國111年4月13日)後之112年6月20日、111年7月20日、112年1月23日、112年12月16日、113年1月29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可佐,依據前開說明,因其等當事人能力已喪失,故本更正裁定應列其繼承人(詳如當事人欄位所載)為視同上訴人,無庸另行承受訴訟,先予敘明。

㈡再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原物分配後取得之應有部分(即各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加計被上訴人應有部分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部分)」欄位之記載,應有部分加總未達1/1,此部分為計算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更正,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故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標示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 34.18平方公尺      共有人 編號 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備註 更正後原物分配後取得之應有部分(即各共有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加計被上訴人應有部分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之部分) 計算式  1 黃慶隆 1/16  3/43 1.應被分配之共有人應有部分總和為5/48(即1/16+1/24=5/48)、應受分配之共有人應有部分總和為43/48(即1-5/48=43/48)。 2.計算個別應受分配共有人取得應被分配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式: (個別應受分配之共有人應有部分)/(43/48)*5/48。 3.個別應受分配共有人原本應有部分加計取得應被分配共有人應有部分即為分配後總應有部分比例: (個別應受分配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個別應受分配之共有人應有部分)/(43/48)*5/48。 4.舉例(以附表編號1為例): A.(1/16)/(43/48)*5/48=5/688【即為附表編號1取得應被分配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 B.(1/16)+(5/688)=3/43【即為附表編號1原應有部分加計取得應被分配共有人應有部分之總應有部分比例】。  2 黃慶國 1/16  3/43   3 黃三福 1/16  3/43   4 黃錦秀 0  0   5 黃錦珠 0  0   6 黃錦美 0  0   7 黃琮凱 1/384  1/344   8 黃鉦展 1/384  1/344   9 黃冠瑜、黃彥文、黃珮綾 1/768  1/688   10 黃冠瑜 1/768  1/688   11 黃彥文 43/256  3/16   12 黃珮綾 1/768  1/688   13 黃月嬌 1/192  1/172   14 張嘉麟 1/384  1/344   15 張佩佩 1/384  1/344   16 張敏 1/1152  1/1032   17 吳錫昌 1/1152  1/1032   18 吳錫祥 1/1152  1/1032   19 吳錫明 1/1152  1/1032   20 陳欣欣 1/1728  1/1548   21 吳宗興 5/5184  5/4644   22 吳玉堂 5/5184  5/4644   23 吳東陽 5/5184  5/4644   24 黃碧蓮 1/2160  1/1935   25 吳培德 13/17280  13/15480   26 吳培基 13/17280  13/15480   27 吳寶月 13/17280  13/15480   28 吳綾綺 13/17280  13/15480   29 吳中泓 1/576  1/516   30 蘇冠諭、蘇柏文 1/576  1/516   31 蔡志聰 1/1728  1/1548   32 蔡政達 5/5184  5/4644   33 蔡政育 5/5184  5/4644   34 蔡明翰 5/5184  5/4644   35 吳鴻英 1/288  1/258   36 劉許美色 公同共有1/24 此部分訴訟費用由左開之人連帶負擔。 公同共有2/43   37 劉永乾      38 劉語旂      39 劉雅妮      40 葉茂松、葉遠智、葉淑芬、葉淑珠、葉家彤       41 葉茂松      42 張東隆      43 張東豊      44 張東勝      45 張椀琳      46 劉錦錄      47 劉錦雄      48 盧劉素真      49 劉美霞      50 李劉金鳳      51 劉美英      52 劉美宏      53 劉美麗      54 劉美彤      55 劉美慧      56 劉銘芬      57 劉憶如      58 劉黃阿珍      59 劉宗翰      60 劉于嘉      61 劉維麟      62 劉貴燕      63 劉慧華      64 劉慧儀      65 謝怡東      66 謝怡昇      67 謝惠玲      68 謝惠娟      69 謝茂生      70 謝茂盛      71 鄭國義、鄭國勝、鄭碧娥       72 王謝桂蘭      73 謝桂枝      74 謝秀美      75 林榮華      76 陳麗鳳、林人偉、林婷婷      77 林榮進      78 姚林美麗      79 林美娟      80 徐劉綉鳳      81 林劉寶蓮      82 黃美蓮 2/16  6/43   83 黃乙莉 1/16  3/43   84 黃良種 1/48  1/43   85 黃種銓 1/48  1/43   86 黃拓種 1/48  1/43   87 黃榮種 1/48  1/43   88 黃沌瑛 2/48  2/43   89 黃明書 1/24  2/43   90 黃月鳳 1/24  2/43   91 黃玉燕  已死亡,其應有部分由附表編號101至108所示之人繼承。    92 陳芳蘭 10/2400  1/215   93 張雅惠 10/2400  1/215   94 張瑞文 10/2400  1/215   95 陳張純蓮 29/2400  29/2150   96 張志斌 7/2400  7/2150   97 紀學斌 0  0   98 紀壽美 11/2400  11/2150   99 紀榮斌 12/2400  12/2150   100 杜紀壽惠 11/2400  11/2150   101 江根旺 公同共有1/48 1.黃玉燕之繼承人。 2.此部分訴訟費用由左開之人連帶負擔。 公同共有1/43   102 江啟彰      103 江啟坤      104 江彥廷      105 江怡虹      106 江信毅      107 江姿漪      108 江旭清      被上訴人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16  不分   被上訴人 黃正園 1/24  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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