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40號
- 上訴人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 訴訟代理人
- 陳少博
- 被上訴人
- 和麥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2日下午3時45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系爭租約之租金應於每月「何日」繳納(依契約第1條租金之給付:2.繳款方式之約定,與第2條繳納方式㈠所載不同)?併應附上相關證據資料。
㈡、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計算式及法律依據(民事上訴狀主張之未繳租金月份與起訴狀所載之未繳租金月份相異)。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