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4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蔡政哲趙德韻蕭涵勻

上訴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被上訴人
和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22日下午3時45分,於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㈠、系爭租約之租金應於每月「何日」繳納(依契約第1條租金之給付:2.繳款方式之約定,與第2條繳納方式㈠所載不同)?併應附上相關證據資料。

㈡、本件違約金請求之計算式及法律依據(民事上訴狀主張之未繳租金月份與起訴狀所載之未繳租金月份相異)。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