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許純芳、劉宇霖、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黃文忠、吳清旭
- 上訴人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璽寶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原名:璽寶美妍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被上訴人 璽寶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璽寶美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旭(原名:吳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表示,願就本件訴訟進行和(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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