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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許純芳劉宇霖陳智暉
  •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吳清旭

  • 上訴人
    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璽寶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原名:璽寶美妍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被上訴人 璽寶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璽寶美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旭(原名:吳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表示,願就本件訴訟進行和(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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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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