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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47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許純芳劉宇霖陳智暉

上訴人
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被上訴人
璽寶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璽寶美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旭(原名:吳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表示,願就本件訴訟進行和(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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