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47號
- 上訴人
- 維米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黃靖騰律師
- 被上訴人
- 璽寶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璽寶美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旭(原名:吳俊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表示,願就本件訴訟進行和(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簡上字第44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表示,願就本件訴訟進行和(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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