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張效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56號 抗 告 人 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效榮(依抗告狀記載)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有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育倫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之規定,於簡 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以張效榮為法定代理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5月28日所為108年度北簡字第6912號裁 定提起抗告,惟張效榮非抗告時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具狀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權,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