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抗字第56號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吳若萍陳琪媛

抗告人
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效榮(依抗告狀記載)住同上
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育倫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逾期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之規定,於簡 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以張效榮為法定代理人,對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5月28日所為108年度北簡字第691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張效榮非抗告時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權,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