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長欣邦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宗翰
- 相對人
- 華大旅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溫宗翰」,應更正為「温宗翰」。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