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梁雅羿、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郭程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梁雅羿 相 對 人 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程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郭程元(身分證統一編號詳卷)為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65 號給付工資事件相對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已經過世,無其他法定代理人,亦未曾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致本件給付工資事件訴訟有延誤之虞,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因相對人董事長陳仁達前因死亡而當然解任,而董事郭程元亦已辭任董事職務,是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此有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存證信函等文件在卷可憑,則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郭程元之前曾經擔任相對人董事,就本件訴訟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請經徵詢確認同意擔任,因此,選任郭程元於本院109 年度勞簡字第65號給付工資事件,為相對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