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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杜慧玲
  •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送達代收人 林子源 住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 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 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8月26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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