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聰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馮琴屏與被告躍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受告知人,為瞭解案情進行情形及訴訟程度,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有抄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經查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受告知人,且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其聲請閱卷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