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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春鈴林瑋桓王沛元

聲請人
即原告
夏宗莉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藍文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108年度重訴字第88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聲請人以如附件「民事:急請更補筆錄及再辯先補程序簽自避不留記過痕狀」所載情由,聲請本件承審法官應「簽自避」,核其內容均係指摘承審法官之訴訟指揮,全未釋明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況本院已於民國109年8月14日判決駁回本件聲請人之訴,其訴訟繫屬既已消滅,自無聲請法官迴避之餘地。故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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