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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藤健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業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一年度建字第三三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0九年七月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1年度建字第33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核對筆錄之記載,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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