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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林伊倫

  • 當事人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黃振康葉枚耕林明融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聲 請 人 黃振康 葉枚耕 林明融 相 對 人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向本院提起109年度訴字第7730 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10781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然查,聲請人於系爭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41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依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52號判決主文第三項(起訴狀誤載為第二項)之債權均消滅而不存在等語,並非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自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停止系爭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事由。綜上,本件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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