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余玖陸、黃振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聲 請 人 黃振康 葉枚耕 林明融 相 對 人 百利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向本院提起109年度訴字第7730 號事件(下稱系爭訴訟)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9年度司執助字第10781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然查,聲請人於系爭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對聲請人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41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依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952號判決主文第三項(起訴狀誤載為第二項)之債權均消滅而不存在等語,並非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自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停止系爭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之事由。綜上,本件聲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