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楊和炳、周中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37號 再審聲請人 楊和炳 再審相對人 周中德 林辰澤 孟韋均 徐子喬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俊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 字第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 ,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趙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