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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賴錦華林祐宸莊仁杰
  • 法定代理人
    蘇俊賓

  • 原告
    楊和炳
  • 被告
    周中德林辰澤孟韋均徐子喬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537號 再審聲請人 楊和炳 再審相對人 周中德 林辰澤 孟韋均 徐子喬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俊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上 字第5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 ,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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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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