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陳奕綸
- 原告金士頓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金士頓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綸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賴映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南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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