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宜興國際食品有限公司、邱農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宜興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農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