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9號
- 原告
- 謝岺穎
- 訴訟代理人
-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龍、陳博聖、吳帆清、菁金順工程有限公司、廖偉鈞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07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龍、陳博聖、吳帆清、菁金順工程有限公司、廖偉鈞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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