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謝岺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謝岺穎 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龍、陳博聖、吳帆清、菁金順工程有限公司、廖偉鈞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