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盧天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亞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天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琇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將道歉聲明刊登於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3日及鏡週 刊電子報網站72小時,前揭登報之回復名譽行為,性質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3,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