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0號
- 原告
- 路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慰慈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禎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0,72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7,9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