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崇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1號 原 告 黃崇票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雷特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