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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16號

?付設櫃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江春瑩

原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表人 陳玉坤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州冶春淮揚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櫃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3萬5,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萬1,1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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