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人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吳宛亭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3000萬元之支票一紙,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萬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