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8號
- 原告
- 漢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育民
- 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提存金取回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1138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提存金取回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