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崇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拼 上列原告與被告迪卡爾綜合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