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雅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萬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