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許純芳
- 法定代理人卓坤忠
- 原告晶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晶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坤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鉑浩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 逾期不繳及陳報,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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