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許純芳

原告
黃佩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完整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24萬元及36萬元,合計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完整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另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