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佩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黃佩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完整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24萬元及36萬元,合計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完整之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另按對造人數提出影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