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邱顯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明日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鋒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0,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