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雅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