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雅萍、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劉文年、林友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亞信檢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萍 被 告 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年 被 告 林友復 趙家鴻 邱煥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碳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