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鴻凱娛樂有限公司、吳鴻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鴻凱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凱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葉正揚律師 胡芮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