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蔡秀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4號 原 告 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對被告皇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1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