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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匡偉

  • 當事人
    吳彥德釩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9號 原 告 吳彥德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釩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正忠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伍萬玖仟捌佰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即為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依其與被告釩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釩德公司)間股份買賣合約書、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該公司給付人民 幣140萬元,並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請求釩德公司法定 代理人即被告翁正忠清償釩德公司之上開債務,二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聲明被告釩德公司、翁正忠應各給付原告人民幣140萬元及利息,如一人為給付,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 義務。故揆諸上開說明,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期日即民國109 年5月26日(見民事起訴狀所載收狀戳章)之臺灣銀行公告人 民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1比4.257元換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5萬9800元【計算式:140萬元(人民幣)×4.257=595萬9800元(新台幣)】,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 萬0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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