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合作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蔡亞軒、圓恩有限公司、李品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蔡亞軒 被 告 圓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合作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