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7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翔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