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翔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