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2號
- 原告
- 暢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富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拓志光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