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愛席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廖佑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愛席客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佑晟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最客雲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