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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4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⒈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民國109年5月11日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減資彌補虧損案」、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第五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之股東會決議不成立。⒉備位聲明:被告109年5月11日股東常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減資彌補虧損案」、第二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第五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之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㈡確認被告109年3月6日董事會討論事項第一案「本公司、裕隆與鴻海簽署合資協議案」,109年3月30日董事會討論事項第二案「2019年虧損撥補案」、第四案「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第六案「本公司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1/2」、第七案「減資彌補虧損案」、第十案「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案」,109年5月11日董事會討論事項第一案「訂定減資基準日及減資相關事宜案」、第二案「增資發行新股案」、第三案「本公司取得東風裕隆汽車有限公司LC平台車型技術資產案」之董事會決議無效。並主張被告係利用前述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將公司資本額自新台幣(下同)3,282,000,000元減至1,200元,修訂章程提高授權資本額至150億元後,再行增資11,227,000,000元,由公司主要股東訴外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同集團之訴外人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認購,修改被告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將取得非營業用之不動產及使用權資產的限制由實收資本額50%提高至實收資本額100%,使積欠被告鉅額應收帳款之訴外人東風裕隆汽車有限公司以技術沖抵對被告之部分應付帳款,再以該技術充作作價取得被告、訴外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公司股份,此將使原告於被告公司持股比例由8.62%稀釋降至0.00000000%(原持有28,300,000股,減為10股)。以每股金額10元計算(見原證5),原告經前開決議後其投資價值減少282,999,900元(計算式:〈28,300,000-10〉×10=282,999,900),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2,9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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