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8號
- 原 告
- 羅康鴻
- 被 告
- 燊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利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