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羅康鴻、燊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利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羅康鴻 被 告 燊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利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合夥清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