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晉豪工程行即任坤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晉豪工程行即任坤結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德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5萬6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