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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張詠惠

原告
尼賀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尉嘉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勝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3 萬3,9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5,9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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