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謝岱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謝岱庭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2952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