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4號
- 原告
- 吳文永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上仁律師
- 被告
- 楊天生
- 被告
- 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楊仁嫣
- 被告
- 楊仁甄
江文國
林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柒佰貳拾捌萬零玖佰肆拾柒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楊天生、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禧公司)、楊仁甄、江文國、江宗勇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728萬09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法定遲延利息),另以備位聲明請求玉禧公司、江文國分別給付4485萬5904元、242萬504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其請求,乃前所述「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其一請求之4728萬0947元定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萬815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