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甘建福、張永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6號 原 告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建福 被 告 張永浪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