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晨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胡敏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 告 晨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敏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