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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8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游客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兆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93,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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