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廸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
院)聲請對被告國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真電視電影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真電視電影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
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912,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
45,9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645,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