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廸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國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真電視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真電視電影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912,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5,9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645,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