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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廸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

院)聲請對被告國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真電視電影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真電視電影

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

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912,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

45,9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1,645,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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