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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紘磊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詠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楊震宇發支付命令,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3萬7,42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4,266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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