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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蔡牧容

原告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原告
鑫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被告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延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0,582元(計算式:2,503,793元+5,836,789元+=8,340,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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