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
- 原告
-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原告
- 鑫奭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李荃成
- 被告
- 企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延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0,582元(計算式:2,503,793元+5,836,789元+=8,340,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