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5號
- 原告
- 林美華
曾明凱
上列原告與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持分455/10000及其上之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號12樓房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林美華,以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持分455/10000及其上之建物門牌臺北市○○○路000號12樓房屋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曾明凱,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2房地之交易價值。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上開房地於起訴時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包括但不限下列文書,如:該房地鑑價報告、該房地或鄰近區域房屋仲介行情證明、該房地最近買賣交易證明文件等;至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房屋之交易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