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5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愛真

原告
林美華
原告
曾明凱
被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被告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和
被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原告進狀查報關於所請求移轉房地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原告林美華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464 元;原告曾明凱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