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5號
- 原告
- 林美華
- 原告
- 曾明凱
- 被告
-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友農
- 被告
-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和
- 被告
-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原告進狀查報關於所請求移轉房地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原告林美華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464 元;原告曾明凱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